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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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使用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2-23

大石窝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使用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燃煤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镇燃煤污染控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劣质燃煤。

二、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加工、运输、使用劣质燃煤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严厉处罚。销售劣质燃煤的,依法没收。

三、依法依规坚决清理取缔“五小企业、六小场所”中证照不全、违法建设、非法使用燃煤的单位及个人经营点,同时清理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燃煤的种植、养殖大棚。

四、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优质型煤和兰炭,并主动配合镇政府做好“减煤换煤”工作,减少煤烟排放,坚决不使用劣质燃煤,共同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五、型煤炉具、优质燃煤(型煤和兰炭)和“煤改电”村的电采暖设备均为政府补贴产品,各村要加强燃煤及采暖设备使用的监管,严禁出现以任何形式向外省市、外单位和其他亲戚朋友订购、赠予、倒卖、转售等行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大石窝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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