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镇燃煤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推进我镇“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节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2017年房山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2017年房山区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镇燃煤污染控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镇范围内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劣质燃煤。
二、在平原村庄实施“煤改电”工程,确保平原村域范围内实现“无煤化”。 蔡庄村、王家磨村、镇江营村、郑家磨村、土堤村、下滩村、塔照村、南尚乐村、广润庄村、惠南庄村、南河村、下营村12个村不再供应型煤(兰炭),村域范围内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法使用燃煤。区镇相关部门将对煤改电村进行巡视督查,镇环境办、综治办、安全科、城管、派出所等部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重点对煤改电村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使用燃煤行为,严肃查处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2017年煤改电政策已经确定,不会变动,希望各煤改电用户快速行动起来,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煤改电工作,对于煽动闹事、蛊惑煤改电村住户继续使用燃煤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延误煤改电工程顺利开展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各村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也要带头行动率先改起来,要正确解读和宣传政策,传播正能量。
三、在山区村庄实施“减煤换煤 清洁空气”行动,确保实现优质型煤(兰炭)全覆盖。北尚乐村、辛庄村、半壁店村、石窝村、高庄村、岩上村、独树村、前石门村、后石门村、下庄村、三岔村、水头村12个村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优质型煤(兰炭),并主动配合镇政府做好“减煤节煤”工作,减少煤烟排放,坚决不使用劣质燃煤,共同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
四、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加工、运输、使用劣质燃煤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严厉处罚。销售劣质燃煤的,依法没收。
五、依法依规坚决清理取缔“五小企业、六小场所”中证照不全、违法建设、非法使用燃煤的单位及个人经营点,同时清理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燃煤的种植、养殖大棚,积极推进农业领域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六、型煤炉具、优质型煤(兰炭)和“煤改电”村的电采暖设备均为政府补贴产品,各村要加强燃煤及采暖设备使用的监管,严禁出现以任何形式向外省市、外单位和其他亲戚朋友订购、赠予、倒卖、转售等行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大石窝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