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招用人员条件: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招用除第1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4.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6.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7.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2.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3.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4.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5.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备注:
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
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
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
以上表格为表样,企业均不需手工填写。企业需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用户名密码,登录www.bjrbj.gov.cn/bys/cjjy在线填写并打印后,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即可。
【办理地点】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61323597
【办理流程】
1、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区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
4、区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为所招用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5、市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拟批准的补贴信息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