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机关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行使层级 |
权限 划分 |
权限划分说明 |
工作环节和应尽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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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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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政府1989年39号令 |
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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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做出准予决定,送达申请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2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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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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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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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 |
接收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做出准予决定,送达申请单位,做好监督管理与随机抽检工作。 |
3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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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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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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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 |
接收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做出准予决定,送达申请单位,做好监督管理与随机抽检工作。 |
4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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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
行政 许可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
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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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 |
接收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做出准予决定,送达申请单位,做好监督管理与随机抽检工作。 |
5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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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 |
市政府1989年39号令 |
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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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监管 |
接收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做出准予决定,送达申请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
6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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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 |
行政 许可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225号 |
区级、镇级 |
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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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上报 |
接收村委会提交的材料、审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上报区民政局。 |
7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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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盖房或其他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批准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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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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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石窝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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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集体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通批准 |
行政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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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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